为做好禁止秸秆焚烧的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空气环境的危害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政府有关公告,公安机关将坚决执行秸秆露天焚烧的禁令,依法严厉打击秸秆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禁令。
二、违反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禁令,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禁令,散布谣言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教唆他人或多人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禁令,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伤害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禁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此公告2023年4月30日24时终止。
双辽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