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森林防火通告

时间:2023-03-16 来源:双辽市融媒体中心

根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我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一)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双辽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四)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五)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六)严禁机动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区内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

(七)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做到“四个一律”: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森林、林木、林地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和宣传标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林地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森林防火瞭望员、巡护员、监管员。

四、森林防火期内,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开展扑救。要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严禁动用未经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培训的人员参加扑火。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灾电话报警。

特此通告

双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