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临近马路噪声太大
业主为提高居住舒适度
增强安全性及私密保护
封闭了自家房屋的阳台
但小区的物业公司
却以业主未遵守
物业服务协议为由
将其告上了法庭
要求把装好的阳台拆除
……
法律争议焦点: 物业是否有权要求 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 在原告(物业公司)看来 被告(业主)私自封闭阳台的行为 违反了当初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 原告(物业):这位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就和我们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当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业主是不能擅自封阳台的。我们要求她立即拆除! 被告则认为 阳台是属于自己家的 物业无权干涉 被告(业主):我这房子本来就靠马路,平时又吵,我封我自己家的阳台怎么了? 原告代理律师 以其“签订的协议 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 指证被告方 要求其停止封闭阳台的建设 原告律师:被告私自封闭阳台,已经严重违反了小区的管理规约,应当立即停止建设行为,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达,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业主在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下,不得擅自进行封闭。 被告代理律师则指出 原告方无证据证明 被告封阳台的行为 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 被告律师:原被告知识物业服务关系,被告是房屋的所有者,虽被告曾在各种协议上面签字,但是这些约定都是属于格式条款,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不妨碍不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形下,是可以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封闭阳台会危及到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 “一锤定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审理认为,被告封闭阳台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会破坏建筑结构安全和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将阳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来源:民法典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