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
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购药享受50%报销,封顶线350元(乡、村两级可共用)。
二、门诊慢病
贫困患者患有32种常见慢性病可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7000元。
三、普通疾病住院及42种门诊特殊疾病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最高达到9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最高达到80%。
备注:按费用发生额设置分段报销比例。
四、大病保险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元,分段报销比例达到65%-85%,取消当年封顶线。
五、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按所属身份类别享受相应救助政策。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年度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六、大病兜底
贫困人口县域内规范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慢病兜底资金兜底报销至80%;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兜底资金兜底报销至90%。
七、“一事一议”
对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兜底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确实无力承担的贫困患者再给予补助,起付线(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不低于50%。